规章制度

英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学院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学院党政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务会议事与决策规则》(广外大校〔200225号)、《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广外大党〔200215号)和《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学院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广外党〔200934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审议、决定学院重要问题的会议,遵循民主、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采取集体领导、院长负责、分工合作的领导模式。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1.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方案,学院的工作计划;

2.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方案;

3.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教育培训和引进;

4.干部人用,党建、思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6.学生教育和管理;

7.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财务计划与分配使用方案;

8.各项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9.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10.学院党政领导提议、经院长和书记认可的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议题准备

第五条 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分管领导应认真调研,并提出解决的初步方案或倾向性意见,提前一天以上将议题报学院办公室主任,由院办主任汇总后报给院长和党委书记审核。如意见尚未成熟或准备不充分的,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应将经院长和党委书记商定的会议议题提前通知与会者,重要的议题还须于会前向与会者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以便于与会者事先熟悉相关情况,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对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一般问题,分管领导应自行负责,认真抓落实,不须交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但应将处理情况和结果适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 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坚持集体领导,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 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应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应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者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中,如对某些问题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则不宜当即形成决议或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做出决定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内容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议题先由各位学院领导提出,再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五条 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有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相关内容的会议或议题。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要编发会议纪要和学院内部文件。会议纪要或学院内部文件须经院长签发。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并适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七条 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利益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与会者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纪律,坚决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各人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分管领导应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商议,提出复议申请,经院长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已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原始记录应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2008116日制定并实施,经2011103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修改并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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