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对科研业绩实施量化管理,量化结果与利益(奖励、评先、聘用等)直接挂钩。
第二条纳入核算范围的人员包括专职科研人员、专任教师、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上各类人员均应完成所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在完成规定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纳入核算范围的项目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软件、著作、科研成果奖(含教学成果奖)。以上项目均应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否则不予计分。
第二部分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
专职科研人员系指按岗位职责规定在我校各科研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任教师转专职科研人员),其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为:
(一)研究员(教授)60分
(二)副研究员(副教授)48分
(三)助理研究员(讲师)36分
(四)科研助理(助教)24分
各学报编辑部编辑人员在完成编辑、出版及发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同时,每年应完成相应职称专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系指按岗位职责规定为在我校各教学单位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其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为:
(一)教授20分
(二)副教授16分
(三)讲师12分
(四)助教8分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
教学—科研人员系指按岗位职责规定在我校各教学单位中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其每年在完成相应职称专任教师50%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同时,还应完成相应职称专职科研人员50%的科研工作量,即:
(一)教授40分
(二)副教授32分
(三)讲师24分
(四)助教16分
第七条其他人员
(一)政治辅导员应完成相应职称专任教师60%的科研工作量。
(二)高教研究所中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专职科研人员50%的科研工作量。
(三)属管理教研“双肩挑”的人员,其科研工作量按相应所属类别适当减免:正校级核减80%、副校级核减70%、正处级核减50%、副处级核减40%。
(四)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不作科研工作量要求。
(五)由学校延聘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新参加工作的见习期人员均应完成相应职称、相应岗位人员所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第三部分成果计分
第八条 科研项目分
本项计分由项目分和经费分组成。
(一)项目分
1.国家级项目:重点项目计150分/项、一般项目计120分/项、青年项目计100分/项。
2.省、部级项目:重点项目计100分/项、一般项目计70分/项、青年项目计50分/项。
3.副省级市项目:重点项目计70分/项、一般项目计50分/项、青年项目计30分/项。
4.市、厅级项目计30分/项。
(二)经费分
以上各类纵向项目及各类横向合作项目,以实到经费计分,每万元5分。
说明:
1.科研项目分按项目合同年限每年分摊,项目被撤销或未能按期结项者,追回所有奖励金。
2.多人参与的项目分数分摊,由项目负责人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同时须有每个项目参与人员签字的书面约定。
3.凡新调来我校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转入我校的,项目分按100%计算;未转入我校但在我校工作期间结项并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项目分按50%计分。
4.校级项目(含重点、青年项目和教研项目)一律不计分。
5.横向项目不计项目分,只计经费分。
第九条学术论文分
(一)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计100分,在国内一类权威刊物(见附件)发表的论文计80分/篇。
(二)在国内二类权威刊物(见附件)发表的论文计30分/篇。
(三)在国内核心刊物、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15分/篇。
(四)被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计30分;被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计15分;被副省级市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计8分;被厅局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计5分。
(五)在有CN和ISSN刊号的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计8分/篇。
(六)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发表的论文计3分/篇。
(七)在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正式刊物增刊)上发表的论文计3分/篇(只适用于外语类)。
(八)在国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计8分/篇。
(九)在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计5分/篇(只适用于外语类)。
(十)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计3分/篇(只适用于外语类)。
(十一)被《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的非一、二类权威刊物论文,每篇加计6分。
说明:
1.核心期刊以《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两个目录为准(见科研处网页)。
2.报纸理论版文章须有2000字或以上才计分,凡资料性的文章(如学科工作总结、散文、报道等)均不作为学术论文计分。
3.发表的学术性译文少于3500字的不计分,3500字以上的按同类刊物论文的一半计分,非学术性译文不计分。
4.合作论文,若第一作者为我校的,其分数分摊由第一作者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若第一作者为外单位的,其分数分摊按比例决定:如为2人合作,分摊比例为6:4;如为3人合作,分摊比例为5:3:2;如为4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2:1;如为5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1.5:1:0.5;如为6人及6人以上合作,分摊比例为4:3:1.5:0.7:0.4:0.4。
5.在本校主办的同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年内只限计1篇。
6.属违反学术道德,同一文章多次发表的,不予计分。
7.凡在被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成果一律不计分。
第十条 软件分
(一)获得国家专利,每项计5分;同时又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按实际到校收益额加计分,每万元计5分。
(二)未获国家专利,但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按实际到校收益额计分,每万元计5分。
第十一条著作分
(一)专著、论著每万字计3分。
(二)理论性编著每万字计1.8分。
(三)辞书每万字计1.0分。
(四)正式出版并服务于我校各专业的教材,每万字计1.0分;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教材、统编教材或出版前已列为教育部教材编纂项目每万字计1.5分;列为教育部推荐使用的本科生教材每本计40分,列为国务院学位办推荐使用的研究生教材每本计60分。
(五)译著每万字计1.0分(限学术性或文学性的首译本)。
(六)编译每万字0.7分(限学术性或文学性的首次编译本)。
(七)不易正式出版、经教务处认定、在校内刊印并正式使用的教材(仅限非通用语种专业教材)每万字计0.8分(一次性)。教材修订本、教学参考书每万字计0.5分。
(八)受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正式委托的面向社会、面向中小学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成人考试参考书、辅导读物、科普读物每万字计0.5分。
(九)学术论文集主编、副主编除按本人撰写的论文计分外,每套(本)分别另计6分和3分。
(十)著作类、工具书类主编、副主编除本人所撰写部分按字数计分外,另分别加计该著作基本分的15%和8%;多位副主编(限3人)的,每人加计2分;系列丛书主编加计6分。
说明:
1.文艺创作不列入本实施办法计分范畴。
2.著作由多人合写或共同完成者,按各人实际完成的字数或份额折算分数;若著作中未注明作者参编字数,且作者均为我校人员的,其字数分摊由主编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若著作中未注明作者参编字数,而作者包含外单位人员的,其字数分摊按比例决定,其分摊比例与合作论文的分摊比例相同。
3.凡专著、论著、编著、辞书、译著、教材等著作类成果,凡对内容作了修订的第二版或修订版,按原相应计分标准的30%计算;重印本或未修改的再版本若从未计过分的,按原相应计分标准的20%计算;凡用外语撰写的学术著作,若出版中文版时对内容作了较大修订的,按原标准的50%计算。
4.教材中引用别人材料的原文,若引用原文字数超过整本教材字数的30%的,应以教学参考书的标准计分;但语言类教材因其特殊性以教材基本分的60%计算。
5.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只能算录音教材,按教学参考书计算。
6.外文写的著作若未注明字数,其字数可参照同开本同页码的其它已标明字数的书籍折算。
第十二条 获奖分(含教学成果奖)
(一)国家级科研奖:一等奖200分/项,二等奖160分/项,三等奖120分/项。
(二)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120分/项,二等奖90分/项,三等奖60分/项。
(三)副省级市科研奖:一等奖90分/项,二等奖60分/项,三等奖40分/项。
(四)市、厅级科研奖:一等奖60分/项,二等奖40分/项,三等奖20分/项。
(五)学术团体奖
1.国家级:一等奖40分/项,二等奖30分/项,三等奖20分/项。
2.省级:一等奖20分/项,二等奖15分/项,三等奖10分/项。
说明:
1.特等奖加计15%,不分奖项等级的优秀奖按二等奖计。
2.学术团体奖指的是国家级和省级常设的一级学会、一级研究会等学术机构所设立的固定科研奖项,非常设性的临时团体或会议或省级二级学会的评奖均不予计分。
3.由多人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计分方法与多人参与项目相同。
4.学术团体奖应有获奖证书,获奖成果在评奖前必须已正式发表。
第四部分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各类人员给予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奖励范围包括纳入本办法中的以下各项:各类纵向和横向项目(即本办法第八条);被SCI、SSCI收录、在一、二类权威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和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即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款);被厅局级和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即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获得国家专利和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软件(即本办法第十条);正式出版的专著、论著、理论性编著、辞书、教材(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款,已受学校专项资助而出版的除外);市厅级和市厅级以上获奖成果(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
超科研工作量分值的奖励标准,视当年学校下拨的科研奖励经费及教职工科研完成状况而定。超科研工作量30分以内的部分,其分值系数为1;超科研工作量31-80分以内的部分,其分值系数为1.5;超科研工作量81分以上的部分,其分值系数为2。
第十四条 对未完成当年科研工作量的专职科研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扣减其相应的岗位津贴,其他人员不作扣减。对未完成当年科研工作量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十五条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完成科研工作量的专职科研人员,调离科研岗位,并对其高职低聘;三年累计未完成一年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学校应对其高职低聘,其中是研究生导师者,学校还将暂停其指导研究生的资格。上述人员两年内不得申请学校科研项目和资助。
第十六条 由学校延聘的年龄在65岁以上的博士生导师不受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约束。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经查证属于剽窃或弄虚作假者,该成果以0分计,并作严肃处理。
第五部分核算事项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核算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材料的审核工作均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并在二级单位内公示,学校科研处负责核验,如发现有材料不实的情况,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材料退回二级单位重新审核。科研业绩考核的后续工作由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协同处理。
第十九条 科研业绩核算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2月份开展填报工作,次年3月份完成核算,考核程序、等级等与人事部门的年度考核同步。
第二十条 为确保科研工作量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凡纳入核算范围的所有项目均须出示有关证明、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各级各类项目立项通知书、政府研究课题招标书及签约合同书、论文、著作、软件、获奖证书等)。
第六部分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工作量及奖惩办法按其内部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有关评估、核算的申诉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7月颁布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科研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2002年12月颁布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科研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科研处。
附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权威期刊目录
2.凡被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论文)、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认定为二类权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