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8日制定,2012年7月9日修改)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根据学校要求,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或专用章,须提出刻章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审核同意后,由“两办”根据有关规定办办理刻制手续。
(二)印章的规格
印章规格一般为:圆形,党委印章中间为镰刀斧头,行政印章中间为五星;外环机构法定名称。印章直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启用
各单位印章正式启用前,需在“两办”留存印鉴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四)印章的停用
有关单位如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印章保管人应在领用新印鉴时将原印鉴交回“两办”,以旧换新。收回的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须经校领导批准,2人监销。
(五)印章的保管
各单位必须指定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管理本单位印章,专人专管,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管。院级行政公章一般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学院党委印章一般由党委书记保管,不使用时,锁于保险柜内。
(六)印章的使用要求
1.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应端正清晰。印章应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2.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的中上方,上沿应不压正文,底边在发文时间之下,即所谓“齐年盖月”。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教育学院委员会
1.以学院党委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函件。
2.各类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材料。
3.经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审批签字的其他材料。
(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教育学院
1.以学院行政名义发报的各类公文。
2.以学院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书、证件、请柬、奖状。
证件类别:工作证、学生证、学位证、研究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等。
3.院级合同或协议书。
4.向上报送的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
5.学院荣誉、客座、指导教师等聘书。
6.统计报表、经费报表、职称申报表、出国审批表、基建报表。
7.其他公文。
三、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学院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由主办单位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会签),院办审核,院领导领导签发,院办登记编发文号,文印室打印后院办用印。
2.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必须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造表,经主管院领导签署后由专人带同人员名册到院办办理用印手续。
3.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各种申报材料、职称(务)申报表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该职能部门派专人到院办用印。
4.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等,由主管科研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院办用印。
5.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用印。
6.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交院办用印。
7.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到院办用印。
8.其他特殊情况,须院领导或院办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四、本规定于2005年6月制定、2012年7月9日修改,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