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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2008-12-31 00:00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职员考核各等次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人考核各等次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七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三种类型的人员应分别计算优秀等次的比例。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学年度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和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一次性进行。

第十条 考核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工作记实手册》(由省统一制发)的有关栏目上,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地填写《工作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同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从社会上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接收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本年度新调进的工作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其他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原单位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其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八)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的情况可作为解除处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奖金。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五)技术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

(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适量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呈报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各一式三份),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党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部门(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确认的,不能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级考核委员会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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