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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2008-12-31 00:00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假期及相关规定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必须持校卫生所或挂钩医院开出的患病证明方能请假,并将证明交单位存查。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80%。

(4)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5)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医疗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经医疗部门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办理。

3、病休六个月或以上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须持医疗部门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患病本来未愈,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复工,复工后一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一学期累计病假超过半学期,不再享受相应的寒、暑假待遇。

(二)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才能享受假期。正常生育的,给假90天;晚育(已婚女教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医疗部门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若产假正值寒暑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流产假

根据医疗部门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的流产假;怀孕4个月或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流产假。流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3、节育假

女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者,按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医生证明给假。节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4、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一个孩子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可在休产假起至一年内,向单位提出连续休一定时间的哺乳假并报人事处批准。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发75%。若休哺乳假期间正值寒暑假,不再享受寒暑假待遇。

5、男教职工看护假

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一个孩子并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教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其所承担的工作应与所在部门协商,妥善安排。若在孩子出生3个月内不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婚、丧假

1、婚假

教职工结婚,给婚假5天。实行晚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者,增加婚假10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教职工结婚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给假。确有特殊情况需在上班时间请婚假的,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所承担的工作能够妥善安排,方可休假。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丧假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丧假5天。前往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探亲假

1、国内探亲

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国内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给假。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往返路费可每年报销一次。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教职工探望岳父母、公婆每4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往返路费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只报销超过的部分。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报销往返路费的当年,不再报销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

离退休人员可按上述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学徒工、见习期未满的教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2、国(境)外探亲

归侨、侨眷、港澳台眷属教职工出境探望在国外(或港澳台)的配偶或父母,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探望配偶,4年或以上一次的,给假6个月;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4年或以上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1年一次的,给假20天。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以上假期若超过寒暑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

符合以上条件探亲的,国内路费可报销,国外路费自理,假期基本工资照发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限在3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时间已达1年以上的,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超过6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公职)。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的教职工探亲,按未婚教职工对待。

(五)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有特殊原因的,可酌情处理。事假超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寒暑假待遇。

2、教职工因搬家或维修房屋,可根据实际需要,请2天以内的事假。

3、全年事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发给;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60%发给;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4、凡归侨、侨眷及港澳台眷属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之外申请出境的,均按因私出境办理。因私出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超出寒暑假的时间按事假对待。去港澳台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超假6个月以内的,停薪留职;超假6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公职)。

5、离退休人员离境探亲无时间限制,但每年须向学校提供生存证明,才能发给离退休费。

6、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内的配偶,根据国家规定不享受出国探亲假。若要出国探配偶,则应安排在寒暑假,超出寒暑假的时间按事假对待。在配偶出国满一年以后申请探亲的,按上述事假规定待遇处理;在配偶出国一年以内申请探亲的,其探亲时间超出寒暑假的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超出天数的基本工资按60%发给;超过1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超过6个月未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公职)。

7、凡与学校签有服务期限协议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而申请出国(境)探亲,须按协议规定交纳服务期限保证金。

(六)以上各种假期,除丧假以外,均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在内。

(七)教职工在寒暑假因工作需要坚持上班,没有领取加班补助费的,可以补休,一般应安排在当年补休完。平时公休日或节假日值班需要补休的,一般应在下一周或一个月内安排补休,不宜长期积累集中补休。教职工补休,应由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妥善安排。

二、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须要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职守,并按时回单位销假。若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提前报告并经批准方能续假。

(二)审批。教职工请婚假、丧假、节育假、流产假、看护假、一个月以内的病假、5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请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一个月以上的病假、6天以上的事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加具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女职工请独生子女优待假、晚育产假,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报人事处续假。

教职工请假出国(境)探亲访友,应先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填写《出国(境)探亲、访友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加具意见,经人事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出国(境)呈批手续。

(三)校部机关部、处、室、二级学院或直属单位负责人请假,应报校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请假单》交人事处存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离开广州市1天及以上(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亦应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三、旷工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虽请假,但未获批准就擅离职守者;

3、假期已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职者;

6、要求调离学校或申请出国(境)定居、留学,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就擅自离校、出境者。

(二)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停发。

(三)对经常旷工者,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30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请假、销假及考勤制度,严格请假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于每月的21日将上个考勤月(上月的21日至本月的20日)的《单位考勤表》报人事处。对超假或旷工应作行政处分或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办理。凡发现不执行请、销假及考勤制度,造成纪律松驰或经济损失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及考勤人员的责任。

五、涉及问题

(一)教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自动离职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以上假期所涉及的有关奖金、校内津贴、教师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的发放问题,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报销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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