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11月29日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营造良好的捐赠环境,更好地拓展学校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向广东省外语外贸大学(含下属单位)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含实物)。

 

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遵循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部、中心)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第二章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学校和基金会管理的相关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包括海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基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基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提高社会捐赠的利益。

 

第七条  基金会成立理事会,负责学校接受社会捐赠与基金的管理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会制定接受社会捐赠、基金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各类捐赠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总体协调。指导和协助各学院(部,中心)开展院(部、中心)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部、中心)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五)跟踪了解捐赠项目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益)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九)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十一)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等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部、中心)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和基金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学院(部、中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基金管理等办法;

 

(二)作为捐赠基金的收益方,负责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会同捐赠方成立管理或评审组织、制订章程和实施细则、发布相关信息;

 

(三)组织实施由本部门负责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基金、师资建设基金等项目,履行相应义务;

 

(四)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维护捐赠方和受赠(益)方的权益;

 

(五)向捐赠方和学校基金会提供实施的年度报告和终止报告。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  基金的分类。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分为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根据基金使用范围,分为流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校内学院(部,中心)的基金;根据基金的使用方法,分为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基金(即永久性,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下属单位)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捐赠资金。学校各单位均可在校基金会下设立基金。学院(部、中心)基金项目的设立应由学院(部、中心)拟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备案后设立。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募集资金时,应当向基金会报告,并办理如下事宜:

 

(一)填写接受捐赠的登记表;

 

(二)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指导与审核;

 

(三)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

 

(四)捐赠协议报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会和学院(部、中心)新设基金应根据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使用基金,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建设,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研创新基金,获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以与捐赠方相关的名称冠名设立的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本金少于人民币20万元的捐资,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学校已设立的相关基金。

 

第十四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益)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XXX奖教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金设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受捐赠。受赠(益)方协助捐赠方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

 

(二)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受赠(益)方在充分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报基金会备案;

 

(三)成立组织。成立包括捐赠方参加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四)举行仪式。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含下属单位)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资均应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基金会按照项目设立单独账目,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学院(部、中心)设立的基金项目的财务审批由学院(部、中心)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并需基金会秘书长签字认可;基金会设立的基金项目由理事长授权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八条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颁发证书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布信息。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秘书处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中心)基金由本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与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非限定性资金的使用统一由学校或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限定性基金及各类奖助学金、奖教金的使用(包括立项、申请、推荐、评选、审核、批准等)由学院(部、中心)严格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益方须向所资助基金的管理组织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由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和学校及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是资金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划入原基金项目或征得捐赠方的意见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除资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建材、苗木和运动器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需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益方办理固定资产等有关手续,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基金因协议期满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类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基金会鼓励争取社会捐资(奖助学金除外),在对争取社会捐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除外),可酌情予以奖励。基金会可专设筹款项目,并下拨项目拓展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为将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登记备案。捐赠协议原则上一律以基金会名义或由基金会授权学院(部、中心)签署。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终应由学校牵头或参与洽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和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含下属单位)或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收捐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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