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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反腐典型案件
2012-06-12 00:00  

一、张松坚案:“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

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份仅有7页纸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句话特别醒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张松坚认罪态度类似的表述,称其“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张松坚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置、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3次收受贿赂共计400余万元。

一位来自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说,在近年来安徽被查处的贪官的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的,张松坚受贿案恐怕是第一例。所以,像张松坚这样收了400多万元还大呼冤枉的“贪坚强”现象,具有解剖的标本意义,值得人们高度警惕。

二、张敬礼案:演绎官员出书腐败

据2011年11月2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指控,张敬礼受贿11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曾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起诉书显示,张敬礼涉嫌受贿4起,共计118万余元。据指控,张敬礼于2005年至2010年4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州某公司建设国际医药港项目过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4月向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索要38万元。另外3起贿赂均是以销售书籍形式受贿。指控称,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在先后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提供帮助后,向3家公司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而这部内容涉及延年益寿、治疗各种疾病奇方的书籍《寿世补元》,正是张敬礼本人编著,其定价高达368元。

像张敬礼这样出书致富的手法被称为“雅贿”。张敬礼案警示,雅贿已成为贪官受贿的一种新形式,应引起注意。

三、李继祥案: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第一案

2011年9月13日,外逃澳大利亚8年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置业公司原总经理李继祥,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监禁十四年,因利用犯罪收益违反澳大利亚刑法1995第四百章第四条被判处监禁十二年。李继祥转移至澳大利亚的巨额财产,已追回3000余万元。

2003年9月27日,时任佛山市南海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李运南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李继祥听到风声,外逃至澳大利亚。南海区检察院反贪局查明,李继祥任职期间与李运南合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南海区政府住房基金4000余万元至香港、澳大利亚等地私用。

2005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提出个案协查请求。2006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就追诉李继祥事宜达成共识。根据澳大利亚诉讼程序,2011年7月20日至8月31日,李继祥案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正式开庭审理。9月13日,此案陪审团裁决李继祥被控罪名成立。

李继祥案是我国与澳大利亚司法机关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第一案,也是不法分子在国内犯罪、在国外被判刑的成功案例,为检察机关办理境外追赃追逃案件探索出一条新路。

四、李启红案:腐败市长涉足内幕交易

因涉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落马”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2011年10月27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弟媳林小雁及一众同案人员分别获一年零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4月6日,李启红在广州中院受审。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启红从中山公用集团原董事长谭庆中处获得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与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购买股票,账面收益高达1983万余元。此外,她还被指控在2006年至2010年担任中山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收受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李启红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此案对一众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认定,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但杜绝内幕交易,仍然任重道远。

五、陈怀生案:造假区长犯下串通投标罪

2011年7月25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判处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有期徒刑二十年。

陈怀生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而大行贪污、受贿之实;召集有关人员密谋策划,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制造虚假事件,以应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因此,陈怀生被办案检察官称为“造假区长”。

法院审理查明:陈怀生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9万余元,挪用公款15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万余元的损失;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

在陈怀生涉及的5项罪名中,有一项是串通投标罪。2005年10月,陈怀生在明知王某没有建筑资质并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的情况下,仍与王某先后两次串通,内定临汾市新供合商住楼B区工程由王某承建,王某随后找到四家公司为其陪标。在工程评标前,陈怀生让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王某所挂靠的公司打高分。结果,王某如愿以偿。在陈怀生的策划下,原本公开、公平的另两项工程的招投标也成了“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投标。

陈怀生案的判决在山西省尚属串通投标犯罪首例判决。此案警示,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决策,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六、林某案:苏州首起商业预付卡受贿案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3日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等7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商业预付卡腐败”被列入反腐整治重点。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法院2011年5月28日通报,该市首起商业预付卡受贿案审结,林某因收受“朋友”赠送的购物卡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林某系苏州某职业学校后勤与基建处负责人。在不久前学校展开的排查廉政风险专项治理活动中,职工反映,林某有收受购物卡的行为,学校纪委对其进行了调查。后来,林某按照购物卡金额退出了3万多元款物,但坚持认为这些购物卡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林某是在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又系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七、高平案:“解脱”之后被行贿人举报

2011年4月15日,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高平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9年12月底,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的高平,出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除了陶醉于职务的升迁、职权的扩大带来的喜悦外,高平心里还享受着另外一种解脱的快感:她在任自治区人防办副主任期间收受的不义之财应该没人会发现。然而,后来发生的一件事是她始料未及的。高平在任自治区人防办副主任期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向广西某建筑公司项目承包人黄某索要过40万元,黄某以为送了钱,人防办就能支付拖欠自己的工程款了,可他并未如愿。一怒之下,黄某2010年1月举报了高平。

高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下”了两个第一:是广西第一个因职务犯罪“落马”的女厅级干部,也是截至目前广西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女贪官。

高平从开始时坚守廉洁自律,到后来习以为常地收受甚至索要不义之财,从一个手握重权的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到一个阶下囚,再次给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

八、胡青延案:暴露“三公”消费黑洞

2011年7月8日,浙江省开化县原县长助理、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胡青延被衢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2年6月,时任开化县原县长助理的胡青延兼任开化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到任后没多久,胡青延就发现古田山管理局“不差钱”,而且花钱他一个人说了算。因此,他把自家的开销都记在了公家账上:乔迁新居酒宴花费,家中的麻将桌、乒乓球桌,自己的大衣、MP4、出国用的箱包,妻子的香水、轿车装饰费用,儿子的运动鞋等等。甚至连自己打牌所用的赌资也开成茶叶发票用公款报销,几年下来,胡青延仅以打牌发作底费的方式就贪污公款3.53万元。

虽然胡青延贪污公款的数额只有7.8万余元,受贿不到2万元,但是,办案检察官认为,胡青延的落马对于一些视公家钱柜为自家钱包的“一把手”来说,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此案反映出我国目前“三公”消费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现状并导致难监督、易腐败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公开“三公”开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机会,防止胡青延这类贪官出现。

九、王长林案:“零口供”照样获重判

2011年3月8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原总经理王长林因贪污公款1100余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长林不服,提出上诉。9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王长林是在其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时贪污公款的。法院审理查明,王长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利用担任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2006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275万元。

王长林于2009年底被拘后,一直不承认有贪污公款行为,可谓是“零口供”。不过,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法院认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将国债由银河证券公司托管时,并没有中间人参与,王长林只是推荐了复兴东路营业部,对该笔业务的合作成功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不应以中间人的身份领取巨额中介费。

十、江辉案:“亲情反腐”发人深省

2011年7月27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省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刘江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1月7日,刘江辉因贪污公款176万元、受贿1万元、对家庭财产185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2010年2月14日,砀山县一些单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时任该县房产局局长的刘江辉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举报信出自刘江辉的前妻张玉荣和儿子刘真全之手。同年2月22日,砀山县检察院对刘江辉立案侦查。

刘江辉案从一开始,人们关注的既不是案情本身,也不是刘江辉到底有没有问题或有多大问题,而是集中在对前妻携儿举报“他爹”这一类所谓的“家庭反腐”或曰“亲情反腐”现象的追问上。

一位反腐专家指出,这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没有必要硬给其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更不能作为反腐的一种模式而简单地加以肯定或否定、提倡或反对。惩腐肃贪说到底,还是要依靠群众,依靠制度和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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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案:典型的“小官大贪”

011年4月29日,山西省保德县住房建设保障局原副局长李志强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骗取贷款罪、偷越国(边)境罪,被保德县法院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8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志强受贿400余万元、贪污37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00余万元。李志强涉案罪名之多、金额之巨在当地实属罕见,是一个典型“小官大贪”。

程海波案:与亲属共同收受巨额贿赂

2011年12月15日,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子程高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弟程海良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程海波利用担任湖南省岳阳市委副书记,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及湖南省农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财物共计1961万多元,其中单独收受他人财物1312万多元。

李寿芬案:插手工程为自己敛财

2011年4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自治区保健局原局长李寿芬有期徒刑十六年的判决。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一、二审审理查明,李寿芬在担任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自治区保健局局长和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筹建领导小组成员期间,贪污公款55万余元,收受贿赂111万余元。

李寿芬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大多与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有关。此案是2011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公布的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之一。

张志忠案:揭开寄生于民航业的腐败

2011年11月1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张志忠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0年,张志忠在担任民航总局部门负责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货运包机和货运计划的调配和审批、机场工程项目承揽、人员工作调整和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求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472.77万元。

张志忠是继首都机场前任董事长李培英之后,民航系统落马的又一重量级官员。张志忠案表明,民航业权力高度集中,资源稀缺,一些从事航空客货运代理的商人攀附官员,容易滋生腐败。

姜人杰许迈永案:苏杭两巨贪同天被执行死刑

2011年7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

5月12日,因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许迈永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月3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姜人杰受贿案的判决。南京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以受贿罪判处姜人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姜人杰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8亿余元、港币5万元、美金4000元。

赵生龙案:为国企高管敲响警钟

2011年9月19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煤炭运销总公司总经理赵生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829万余元,非法所得778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生龙在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长治分公司经理、同煤集团副总经理兼煤运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29万余元。另有778万余元家庭财产,赵生龙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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